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停止侵權行為屬於民事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也稱為“民事責任形式”。它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它既是對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救濟手段,也是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具體方法和制裁違法行為的具體措施。其方式取決於民事責任的功能、行為的性質以及權利受到損害的情況。傳統民法認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僅限於財產責任的形式。為了有效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中國民法典根據司法實踐的要求,規定了更廣泛的責任形式。
主要有十種方式:停止侵害;清除障礙;消除危險;歸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返工和更換;損失賠償;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此外,損失或雙倍返還定金、民事罰款、收繳違法所得、強制收購等。,也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上述方法可分為三類:威懾、補救和懲罰。各種形式的責任可以單獨或合並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①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⑸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損失賠償。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