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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權的責任是什麽?
法律分析:停止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的壹種,是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的壹種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將承擔停止侵權責任的方式與承擔賠償損失的方式相結合。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停止侵權行為屬於民事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也稱為“民事責任形式”。它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它既是對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救濟手段,也是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具體方法和制裁違法行為的具體措施。其方式取決於民事責任的功能、行為的性質以及權利受到損害的情況。傳統民法認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僅限於財產責任的形式。為了有效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中國民法典根據司法實踐的要求,規定了更廣泛的責任形式。

主要有十種方式:停止侵害;清除障礙;消除危險;歸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返工和更換;損失賠償;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此外,損失或雙倍返還定金、民事罰款、收繳違法所得、強制收購等。,也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上述方法可分為三類:威懾、補救和懲罰。各種形式的責任可以單獨或合並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①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⑸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損失賠償。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