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測量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和外傷;
2.刑拘: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史、外傷。
進入看守所註意事項:
1,看守所只能發日用品或錢,不能發食物;
2.每月最多寄錢500元;
3.衣服不能含有金屬物質,包括褲鏈。
4.衣服不能有繩子;
5、服裝不能有領子,要圓領;
6.帶上拘留或逮捕通知書和我的身份證。沒有通知就不能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
關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必須憑拘留證、押候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證明文件,臨時追捕、押解罪犯。如果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錄與實際情況不壹致,則不會將其收押。
第十條
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羈押:
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惡極、危害社會的除外;
(3)懷孕或哺乳未滿壹歲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