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就是壹審判決確定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壹審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和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訴權。
2、上訴的對象必須是獲準上訴的判決或裁定。不允許對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決、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法律不允許上訴的其他裁決提出上訴。調解協議不可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裁定為10天。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期為60天。
4.上訴狀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發布。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以及案由請求和理由。
第壹百六十六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