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壹千零六十條夫妻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夫妻壹方與對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壹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有:(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