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八條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符合憲法、有關法律和制度規範。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第十九條公務員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以外的職務公務員的職級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第二十壹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與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等級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所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調任兼任;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其領導職務、職級、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格確定。同壹領導職務和職級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職級。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和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福利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