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的陪審團制度的雛形最早出現在公元前400年的古希臘。斯巴達和雅典是古希臘兩個具有代表性的城邦,盡管在政治組織上壹個是貴族制,壹個是民主制,但它們都實行了原始的司法審判集體負責的陪審團制度。斯巴達的司法權由元老會議即貴族代表會議行使。長老理事會由從年滿60歲的貴族中選出的28人組成。城邦發生重大案件時,長老理事會在聽取當事人和相關證人陳述的基礎上作出裁決。從今天的角度來看,長老會的成員具有陪審員和法官的雙重特征。雅典還設立了壹個名為“赫裏埃”的公民陪審團法庭。公民陪審團法庭由執政官從每次出庭的6000名公民中選出。刑事陪審團由501人組成,民事陪審團由201人組成。審判時,陪審團將在聽取雙方陳述的基礎上向水中投擲黑色石頭或白色石頭,陪審團將根據雙方獲得的石頭數量最終決定誰贏誰輸。
公元前450年左右的民國時期,古羅馬設立了壹個類似古希臘的陪審團法庭,專門負責審理賄賂、瀆職等重大刑事案件。陪審團法院由最高治安法官主持,他從300至450人中選出壹人。陪審員必須是貴族、騎士和元老院中富有的奴隸主。審理每個具體案件的陪審員人數為30至40人,由最高治安法官通過抽簽決定。羅馬共和國轉變為帝國制度後,羅馬皇帝覺得陪審團制度過於強大,於是在公元352年廢除了這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