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壹條國家決定頒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化或者證件嚴重損毀、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並換發新證;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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