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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有什麽要求?
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的規定。

3樓層和面積標準表3-3

註:1。倉庫內必須用防火墻分隔防火分區,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和孔洞;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相應類別的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2.儲油區的桶裝油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2014)的規定。

3.壹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倉庫各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0m2。

4.對於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和其他聚合物產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和造紙廠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時,每個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規定增加65,438+0.0倍。

5.壹、二級耐火糧食倉庫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0m2;三級耐火等級的糧食倉庫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0m2,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000m2。

6.壹、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於2000m2的單層棉花倉庫,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0m2。

7.壹、二級耐火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範》(GB 50072-2010)的規定。

8.“-”表示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