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系的穩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3.原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訴訟時效屆滿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認為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視為其自願放棄該權利,法院依職權不予積極適用訴訟時效,但對其主張予以受理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