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誌願服務條例》
第八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誌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需求,促進行業交流,推動誌願服務發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成員同意,按照章程開展活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成員加入社會組織。第三條社會團體的成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並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