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追尾事故的責任劃分如下:
(1)後車與行駛中的前車相撞發生追尾交通事故的,後車負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無尾燈,前車負次要責任,後車負主要責任;
(三)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示標誌的,由前車承擔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主要責任;
(四)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造成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何在交通事故中進行傷殘鑒定
1.受害人住院後,準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傷情鑒定申請書、住院過程記錄、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2、自行委托或由交管部門進行鑒定;
3.鑒定人根據提供的材料進行鑒定,並在三十日內出具殘疾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