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軟件產品管理,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以下簡稱《產業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軟件產品(包括國產軟件和進口軟件)的經營和管理活動。本辦法不適用於單位或者個人開發的自用軟件和他人開發的自用專用軟件。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軟件產品,是指由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嵌入信息系統或者設備的軟件,以及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本辦法所稱國產軟件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本辦法所稱進口軟件,是指在中國境外開發並以各種形式在中國境內生產運行的軟件產品。第四條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生產、銷售、進口或者出口含有下列內容的軟件產品: (壹)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2)含有計算機病毒。(三)可能危及計算機系統安全的。(四)不符合我國軟件標準。(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的內容。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軟件產品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制定並發布軟件產品測試標準和規範。(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軟件產業主管部門備案的軟件產品。(三)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軟件產品的管理工作。(四)指導和監督軟件產品測試機構,根據我國軟件產品標準和規範以及軟件產品測試標準和規範,開展符合性測試。(五)制定全國統壹的軟件產品登記編號制度,制作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六)發布軟件產品登記公示。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軟件產業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軟件產品的登記、備案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