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職人員生活作風不檢點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2、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3、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生活方式的不良行為有:
1,制造、傳播非法違禁物品和信息;
2.組織和參與賣淫、嫖娼等淫穢活動的;
3.吸毒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4、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5.支持愛人;
6.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7、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
興辦企業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的文化、教育、衛生等需求。其經費壹般由國家事業支出單位使用的人員編制。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五條
懲罰的類型有:
(1)警告;
②記過壹次;
(三)降級或者解聘。
④開除學籍。
其中,辭退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制造和傳播非法和違禁物品和信息;
(二)組織或者參與賣淫、嫖娼等淫穢活動的;
(三)吸毒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計劃生育規定;
(5)養情人;
(六)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