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上述兩部法律的司法解釋及實施細則,以及國務院和勞動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資本主義發展到壹定階段產生的法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款規定了工會、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並保護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