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城鎮建設發展迅速,壹些在政府拆遷安置開發範圍內、開發計劃頒布後新建的建築也將以“搶建”“套取補償款”的名義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未經國土部門和建設部門批準的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屬於違法建設。包括陽光房違反房屋轉讓合同中的要求擅自搭建在小區內也屬於違法建設。
這是壹棟非法建築。有關詳細規定,請查看以下規定。
嚴格意義上的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房屋和設施。
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壹的定義,但地方政府有明確的規定。壹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有關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築主要包括:(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的建築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造的建築物;(四)臨時建築建設期滿後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四)偽造有關材料取得主管部門許可而建造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