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應協議;(三)加油站的設計和建設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和質檢等部門的驗收;(四)具有從事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和安全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港口和水上交通安全、水汙染防治的有關規定;(六)對於農村地區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具體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