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釋放火燒山,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釋放火燒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害的對象主要是公私建築物或其他公私財物。執行對象包括工廠、礦山、油田、港口、倉庫、房屋、森林、農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或其他公私財產。客觀上表現為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社會公眾安全的行為。主體為壹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放火罪、斷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斷水、爆炸以及以危險方法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爆罪、過失突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款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