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這件事的根源是業務員代替投保人簽字,所以除非有證據證明介紹人在整個過程中有經濟利益,否則向介紹人索賠是不合理的,而應該向保險業務員索賠。業務員不能代替被保險人簽字,這是保險法明確規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作為非專業人士,不理解這壹規定是情有可原的。作為壹名保險業務員,具備這樣的保險法常識是最基本的職業素質要求。如今,政策無法正常生效的根本原因在於此人的違法行為。因此,我們應該向這位銷售員索賠。
同時,新華人壽保險也應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當時,業務員的展示過程是以新華人壽保險的名義進行的。在展業過程中,業務員代替投保人簽字,新華人壽對代理人管理不嚴存在過錯。同時,在核保過程中,新華人壽未及時發現這壹情況,也存在核保不嚴的過錯。
此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本人也應承擔部分責任。保險本身就是壹份合同,簽訂合同就意味著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業務員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字,但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得知後並沒有阻止他們,這反映了他們的法律意識薄弱。當然,這是整個過程的次要部分。
綜上所述,該保單不可能生效,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向該業務員主張賠償責任,同時新華人壽保險將主張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