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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和法律
法律分析:1。這個概念有不同的含義。

(1)法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法律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2)法律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則是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由具有制定規則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公布。

(4)規範性文件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而言,壹般是指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制定的屬於法律範疇的立法文件(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文件的總和。

狹義壹般指法律範圍之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不同的配方主題

(1)法律壹般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民法和刑法。

(2)法規是指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三)規章主要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4)規範性文件壹般指狹義的規範性文件,由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是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