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廣州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和備案登記辦法(試行)
第九條廣州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到廣州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進行年度備案。
第十條對未履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年度備案的證書持有人,廣州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不予推薦人才,不予辦理認證、檔案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十壹條廣州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對已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登記制度。
非法律職業變更為法律職業或者法律職業之間變更的,變更登記實施後,不再進行年度備案登記。
1,解釋如下,備案登記時,對司法考試合格人員屬於確認性質。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如律師、仲裁員、人民調解員等。,實施年度審計制度,這是壹種寬容的性質。
2.規定明確規定了不備案登記的後果,可以自行選擇。
3.我也通過了司法考試,但每年都備案(暫時沒有從事法律工作)。回答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