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護士的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工作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護士應正確執行醫囑,觀察患者的身心狀態,並對患者進行科學護理。緊急情況下應及時告知醫生並配合搶救。當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護士有義務承擔預防保健、宣傳疾病防治知識、提供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和提供健康咨詢。
護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醫療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護士不得泄露其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患者的隱私。在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傳染病、突發性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度,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未經護士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護理工作。
護理專業學生或畢業生的專業實習,以及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的臨床實習,必須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在護士指導下進行。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者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護士所在單位應當提請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又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