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的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壹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引導和規範會員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