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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的法定職責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六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壹)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予以拘留。(二)查閱出入境人員證件;訊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以及其他資料;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予以扣留。(四)檢查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沿海地區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涉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屍體;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級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對走私嫌疑人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地區,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對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公民住所以外的涉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在場;如果當事人不在場,檢查可以在有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海關附近沿海地區的範圍由海關總署、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五)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級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和匯款情況。(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反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在海關監管區外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地區連續追捕,並帶回處理。(7)海關可以配備武器履行職責。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定,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