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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中的理由解釋
解釋代理詞的原因

(1)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平等協商簽訂的遊戲機購銷合同內容合法、手續完備,合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是壹種違法行為。

(2)原告認真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並按期足額支付了貨款,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被告延遲交貨違反了合同。至於被告以扣押貨物為手段,脅迫原告承擔壹半的加價,則更不合法。既然被告違反了合同,他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須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

(3)被告聲稱貨物的價格也會因貨物進口關稅的提高而上漲,並要求原告承擔價格上漲的壹半。因漲價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後,與原告無關,後果應由被告承擔。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逾期交貨的,漲價時按原價執行。”可以看出,被告逾期交貨並要求原告承擔壹半的價格上漲是違反上述規定的,因此是不合理的。

(4)被告指出“延遲交貨不是我們造成的,而是由於國外交貨晚了幾天,我們無能為力,屬於不可抗力”。這不是不可抗力,而是推卸違約責任的借口。這個借口不值得反駁,根本不能成立。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國外發貨晚幾天”,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嗎?顯然不是。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毫無共同之處。此外,如果外商交貨延遲,被告應與外商談此事,與原告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