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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司機無證肇事逃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