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二條因確定損害賠償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且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當事人委托的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並分別送達。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壹)調解的依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四)各方賠償損失的責任和比例;補償的方式和期限;⑹調解日期。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