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原租賃合同並未明確約定轉租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租人擅自轉租,如果出租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和合同相對性原則,自轉租關系只是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合同將在雙方達成協議時成立並生效。
如果原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此時承租人自行轉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惡意性質,屬於違約行為。此時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權利。對於善意轉租人,可以根據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八條* *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