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2)客觀上是行為人因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而拒絕贍養沒有生活來源或者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贍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贍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夫妻之間的贍養。(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知道自己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拒絕贍養的動機各種各樣,比如有的把老人當成負擔拋棄;有的以離婚為借口拒絕撫養孩子;有的拋棄子女,為再婚創造條件;有的為了逼對方離婚,拋棄妻子或丈夫。總之,逃兵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或者其他卑鄙的動機。法定的贍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贍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同,但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9條* *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