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
三個現代化:合法化、澄清化和合理化
7.禁令:
禁止將習慣法和先例作為刑法的淵源。只有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成文刑法才能成為刑法的淵源。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國際公約和條約、習慣和判例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
禁止事後適用法律和追溯適用法律。犯罪及其懲罰必須在行為發生之前規定,刑法不得在行為公布和實施之前對行為進行起訴,即禁止在行為實施之前適用事後制定的法律對行為進行調查?
雖然禁止刑法的類推+追溯效力,但允許有利於被告的類推和新法律。
禁止不明指控。罪名規定必須明確,法律用語不得含糊。刑法的模糊性必然導致司法機關擴大處罰範圍,但明確性的實現與刑法條文的字數無關,與刑法分則的規定無關。即使是簡單的罪行也已昭然若揭。
禁止不確定的懲罰。必須明確規定犯罪的法律後果(即刑罰),禁止無限期刑罰、絕對無限期刑罰和絕對無限期刑罰。絕對無期徒刑是指法律只規定“犯有……罪的”
禁止處罰不當的處罰行為。立法機關不能隨意確定犯罪的範圍,而只能將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以限制立法權,防止立法者過度侵犯人民的自由。
禁止殘酷的懲罰。禁止造成不必要的精神和身體痛苦的非人道酷刑的目的是防止立法者過度侵犯罪犯的自由,實現正義和平等。
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
應該是:法律明確規定
演員的職位和業務的要求
行為者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
如果行為人自己以前的行為有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他有義務防止這種危險發生。
能力是:行為者有能力履行的義務。
不作為:避免結果的可能性
等同:義務的性質+行為人支配危險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