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九條壹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了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 * *決定: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建;
(七)有關* * *和* * *經營權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