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購買校服屬於違法行為,違反了《教育部關於進壹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根據《關於進壹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發揮組織指導作用,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職能,認真收集學生訂購校服的意願,充分體現學生自願購買校服的原則。采購單位要加強校服宣傳,公示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向學生和家長公開,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全面進入市場流通,學校和家長商定款式後,由家長到校服專賣店購買,校服生產商和銷售商接受市場監督。采購單位直接從生產企業采購,這種模式在各地被廣泛采用。
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獲取收取的費用差額,不得強制或暗示學生和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材料或教材。
購買校服有三種主要方式:
1,完全進入市場流通,在學校和家長* * *就款式達成壹致後,家長去校服專賣店購買,而校服生產商和銷售商接受市場監督。
2、由政府出資,通過政府采購購買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招投標工作。采用上述兩種模式的地區很少,只有少數省份進行了試點。
3.采購單位直接從生產企業采購,這種模式在各地被廣泛采用。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意見》第二條
1、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發揮組織指導作用,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職能,做好校服訂購意願收集工作,充分體現學生自願購買校服的原則。
2、采購單位要加強校服宣傳,向學生和家長公示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