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同犯罪行為積極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建設。
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實施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被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滿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第四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五條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