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法人,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財產,公司債務由公司承擔,股東以其認繳的公司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他可能是股東之壹,而公司是法人,壹種法律擬制。因此,股東的財產不是公司的財產,公司的財產也不是股東的財產(是公司本身的財產)。它欠下的債務只能自己償還,如果還不起就可能“死了”(破產)。壹個原則是公司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的債務,而不能要求公司的股東。但在《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下,公司債權人有權直接主張股東承擔公司債務,屬於例外情形。公司和股東之間沒有混淆,只有連帶責任。混淆的法律概念是債權債務歸於壹人,從而消滅債權債務的現象。
補充:1。如果我們只起訴公司而沒有將濫用權利轉讓財產的股東列為* * *共同被告,我們應該再次起訴,並以濫用權利轉讓財產的股東(法定代表人本人)為被告,要求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其他股東參與此事,我們也應該將他們作為* * *的共同被告,並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責任不限於財產。妳的證據證明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必須經法院確認才能強制執行。
2.如果股東為了逃避債務而決定將財產無償轉讓給法定代表人,您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撤銷轉讓,使財產在執行前恢復到公司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