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好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很容易被破壞,比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這可能會導致語音數據丟失。因此,應註意收集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
(二)註重微信內容的連續性
如果聊天記錄涉及錄音,錄音應該是未經處理的、連續的和真實的。為了方便存儲和傳輸,許多訴訟當事人將記錄的數據復制到光盤或u盤上,並刪除原始錄音。這是壹個非常冒險的行為。壹旦對方不認可證據,證據的真實性就無法查證。
(3)微信的語音內容應盡可能清晰準確,雙方已就所討論的問題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4)盡量收集微信內容之外的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②書證;③物證;(四)視聽資料;⑤電子數據;⑹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8)檢查記錄。電子數據被明確定義為案件中的證據類型之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