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條例》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六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高級資格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和復核。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主辦單位的交通事故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或者接到群眾投訴後,應當作出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承辦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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