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證人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利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所謂“因困難不能出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簡稱《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是指下列情形:
(壹)年老體弱或因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旅途特別漫長,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出庭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根據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證人依職權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