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會發現貴重物品被他人丟失。從道德和法律方面來說,我們在發現失物時應及時聯系失主,或將其交給有關部門,而不應私自占有。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損人利己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人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的性質是法律事實中的事件,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因發生不當得利人的義務。它不是為了懲罰受益人的致富行為,而是為了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因此,我國民法的原則規定,只要存在不當得利的事實,就必須予以糾正,而無需詢問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應當屬於不當得利。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如約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妳不知道,妳應該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八十五條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