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地區的拆遷戶,在房屋外建造的簡易廁所和柴火房不計入房屋總面積。按照“保基本、保安全”的要求,建檔立卡搬遷群眾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下限由縣政府自行確定。住房應配備臥室、廚房和浴室等基本功能空間,以確保住房質量安全和基本功能齊全,以防止小面積影響搬遷群眾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對於集中支持建設的安置房,基本居住需求可以通過建設公共衛生設施來解決。堅決杜絕拆遷戶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甚至低於10平方米的行為,這嚴重損害了拆遷戶的利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