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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蓋章是什麽意思?
公安機關蓋章,說明警方掌握了對方違法的證據。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依法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固定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物品。

貼封條實際上是壹種“查封”的法律行為,屬於“民事執行”,包括以下含義:

1,由國家機關執行,在中國,法院是法定的民事執行機關;

2.包括查封在內的民事強制執行將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付諸實施,從而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3.查封等民事強制執行需要由債權人申請;

4.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執行機關運用公權力的強制行為;

5.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實現既定私權的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

1,申請查封的人撤回查封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2.債務已經還清;

3.查封財產無法變賣,申請人與債權人不同意以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

4.被查封財產的所有人提供擔保,經被查封申請人同意;

5、查封案外人財產的;

6.本院認為有其他應當解除情形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壹條對不便提取或者沒有必要提取的作為犯罪證據的財物和文件,經登記、拍照、錄音、鑒定後,可以交由財物和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並制作登記保存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持有人、見證人簽名,壹份交財物和文件持有人,壹份交照片或者錄音錄像資料備查。財產和證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出售或者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