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穿拖鞋駕駛車輛。壹旦發生事故,如果壹名司機穿著拖鞋,即使該司機在整個事故中沒有責任,事故的責任也將由另壹方承擔,該司機將因穿著拖鞋駕駛而受到交警的處罰;如果按照事故來說,雙方都要承擔責任,那麽穿拖鞋的司機不僅要承擔事故責任,還要受到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駕駛時不得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根據具體行為而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記2分,罰款50元。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對穿拖鞋駕駛車輛有了特別規定:
不要穿拖鞋、鞋跟高度超過4厘米的高跟鞋,也不要赤腳用手持電話通話,這樣會妨礙安全駕駛。違反規定的司機將被扣2分並罰款。
因為拖鞋不跟腳,鞋子很容易滑落,尤其是車主在緊急情況下開車時。穿拖鞋開車,雖然腳比較輕松舒適,但是因為鞋子比較寬,剎車的時候太容易打滑了。如果妳不小心,妳的半只腳會被擠出鞋外。開車穿拖鞋對離合器和油門的控制會有偏差,對行車安全有很大的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