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更改考勤記錄屬於違法行為,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可能偽造勞動合同考勤表,存在敗訴風險,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將得到支持。_庭審前的證據未經質證,目前不能確認為證據,所以妳現在不能申請鑒定。在法庭質證過程中,如果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申請鑒定,但鑒定本身是有風險的,壹方面是鑒定費用的負擔,另壹方面是鑒定結果的未知性;根據證據規定,還可以引用證據證明其偽造。此外,如果是明顯偽造的證據,可以在庭審中指出相應的錯誤和缺陷,從而影響仲裁庭的判決。如果仲裁庭註意到抗辯和質證,則有可能采納。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收集其他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實際出勤情況,如紙質文件簽署的出勤記錄、加班單、加班通知的電子郵件、其他勞動者的證詞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具體情況,兼顧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障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落實年休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