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訴既包括主動向法院申請撤訴,也包括未按法院傳票要求出席庭審的情形,視為撤訴。
2.退費的前提是當事人在起訴時已經足額繳納了訴訟費。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退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移交後需要繼續審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和執行的案件,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和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和執行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支付的二審案件受理費。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依照本辦法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