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啟動:當事人認為法院具體執行或者執行裁定有錯誤,向上級法院或者同級法院院長提出申訴,由上級法院或者同級法院院長啟動監督程序。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訴,上級法院或執行法院就應啟動執行監督程序進行審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人大啟動:基於案件監督,人大發現執行錯誤,向法院發出監督意見書,啟動法院監督程序。
3.檢察院啟動:基於法律監督職權,檢察院發現執行錯誤,向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或檢察建議,從而啟動法院的監督程序。
實施監督所采取的措施
1,指令修正
當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監督過程中有錯誤或不當的措施或行為時,責成下級法院及時糾正就成為其應有的職責。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的指令後必須立即糾正。
2.直接做出裁決和決定。
本辦法適用於下級法院不服責令改正並提起復議,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但下級法院仍不予改正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上級法院可以直接對下級法院執行的案件作出裁定或決定,送達有關法院和當事人,並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3、責令或者直接裁定不執行。
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執行時,發現下級法院有理由不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仲裁裁決文書和具體行政行為,但下級法院依法應當作出不執行裁定而不作出的。上級法院可以責令下級法院限期作出不執行裁定,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不執行裁定。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執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