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法庭質詢。《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違反了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專家證人提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