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是壹種常見的民事糾紛,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權益的糾紛。壹旦發生房屋租賃糾紛,市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解決: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租賃雙方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和解,消除爭議的壹種方法和活動。在中國,基層群眾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調解特別適用於事實不清、責任模糊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請求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雙方可以相互理解、讓步,達到不傷精神解決糾紛的目的。2.仲裁。仲裁是壹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以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屋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裁決和終局裁決”的優勢,可以避免當事人陷入訴訟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是壹種相對受尊重的糾紛解決機制。3.訴訟。部分租賃糾紛不願或不願調解,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訴訟活動作出的判決的強制力遠遠大於調解和仲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②標的物;③數量;④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