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非過失辭退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解雇員工的流程如下:
1.決策人應當提交解散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部門和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歸還工具和設備;
4、有關部門與員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等未了事項等。;
5、員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金的財務手續上簽字領取。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且不服從安排,雇主可以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員工壹個月工資後解雇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非過失辭退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