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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援助工作有哪些導向?
國家法律援助工作受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

法律援助的條件如下:

1,經濟困難,即低保戶、貧困戶,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經常居住的證明其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公民;

2.請求事項屬於法律援助範圍。

民事案件包括下列事項: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農民工請求工傷賠償;

8.請求維護因環境汙染、公共衛生和安全生產而產生的民事權益;

9、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10,請求維護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家庭婚姻糾紛產生的民事權益;

11.與公民基本生活狀況密切相關的以及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