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大復雜案件的罪犯,監獄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會見的決定。監獄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後的48小時內安排會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會見時間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案件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