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壹項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應當與其他合夥人對其退夥前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甲方應當對其退夥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承擔連帶責任。
(2)b的想法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之間關於債務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乙方主張應當按照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應當對銀行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3)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如果妳以勞務成為合夥人,妳也應承擔合夥人的法律責任,因此丙方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責任。
(4)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丁某對入夥前發生的銀行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2)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當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解散時,乙方、丙方、丁方在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分配財產的行為是非法無效的,應返還其已獲得的全部財產;返還的財產首先用於清償銀行貸款,甲、乙、丙、丁四方對未清償部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每個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對自己的份額負責。據此,甲方已辦理退夥手續,並與合夥企業結清了財產債務關系,故不再承擔內部結算份額;如果銀行應銀行要求承擔清償外債的連帶責任,銀行可以向乙方、丙方、丁方追償..乙方、丙方、丁方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分擔還款責任;如果乙方、丙方和丁方中的任何壹方實際支付的金額超過其份額,則有權向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份額的其他合夥人追償超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