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3.2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的輕傷
肢體或容貌受損,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或對人身健康有中度危害的其他傷害,包括壹級和二級輕傷。
3.3輕傷
各種損傷因素引起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輕微功能障礙。
4.1.1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直接導致損傷的原發損傷因素和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癥或後遺癥為依據,綜合分析、全面鑒定。
4.1.2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癥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應以當時的損傷為基礎,以損傷後果為補充,並進行綜合鑒定。
4.1.3
基於組織器官外觀損傷或功能障礙的鑒定,應以損傷結果為主,以當時損傷情況為輔,進行綜合鑒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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